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林宜暐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36,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