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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58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林宜暐間給付租金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936,1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