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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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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補字第 9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969號 原   告 李志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震之聲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