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航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凰鳴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茂、曾建華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
反訴部分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0 萬6833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 萬953 元;反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6 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874元
,合計為3 萬9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