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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股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05號 上 訴 人 航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凰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寬茂、曾建華間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130 萬68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953 元;反訴 部分之上訴利益為116 萬65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874元 ,合計為3 萬98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