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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韋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 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