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韋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慧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 年5 月18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132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7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
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
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
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