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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韋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慧珠 被 上訴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5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於110 年6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