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韋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慧珠
被
上訴 人 冠川寶鑽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莉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
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
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
,加徵
裁判費10分之5 ;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為上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5 月2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正,此裁定於110 年6 月1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
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答詢簡
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
可憑,則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