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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張賢吉 訴訟代理人 林易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展木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訴訟代理人起訴時固提出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出 具委任狀該委任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其姓名係以電腦繕打 及加蓋原告印章。經查: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 欠缺者,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於109年5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原告長 期居住在美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認證,無法確 認原告之起訴是否為其真意等語。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入 出境資料,確認原告於上揭委任狀出具日期即109年3月24日確實 在國外,並未入境,則原告究於何時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 訟,已有疑問?被告質疑本件訴訟是否出於原告之真意,無 憑。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具狀提 出原告目前居住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後之委任狀1件(需為正本 )到院,逾期未提出,本院將以本件起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而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