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1號
原 告 張賢吉
訴訟
代理人 林易佑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展木業有限公司等3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等
事件,原告
訴訟代理人起訴時固提出原告於民國109年3月24日出
具
委任狀,
惟該委任狀未經原告親自簽名,其姓名係以電腦繕打
及加蓋原告印章。
經查:原告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
代理權有
欠缺者,法院應以起訴不合法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
有明文。
本件被告於109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陳稱原告長
期居住在美國,原告訴訟代理人提出之委任狀未經
認證,無法確
認原告之起訴是否為其真意等語。
嗣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原告之入
出境資料,確認原告於
上揭委任狀出具日期即109年3月24日確實
在國外,並未入境,則原告究於何時委任訴訟代理人提起本件訴
訟,已有疑問?被告質疑本件訴訟是否出於原告之真意,
尚非無
憑。是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30日內具狀提
出原告目前居住地之我國駐外機構認證後之委任狀1件(需為
正本
)到院,逾期未提出,本院將以本件起訴有不合法之情形而裁定
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