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機械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龍即佑祥食品廠、被上訴人徐千惠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5,96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 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