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右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俊銘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金龍即佑祥食品廠、被上訴人徐千惠間
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1055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865,965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
裁判費計
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