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78號 上 訴 人 長霖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方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9 年6 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 仟陸佰玖拾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萬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 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 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