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080號
上 訴 人 芳苑肉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歐信宏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宇精密工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9萬250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 萬47
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