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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水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泰和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惟未依法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上訴書狀未 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如上訴人係就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則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 1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上訴人非就原判 決全部聲明不服,則上訴人應於5日內具狀表明對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即上訴之範圍),並按上訴範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 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