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38號
原 告 點潮熱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柔君
被 告 鼎鈞數位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淳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80號)
,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聲明
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本院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553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1
19元,該裁定已於109 年3 月4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
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答詢表查詢在
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