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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5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光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涵瑋即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0,778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