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大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光龍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涵瑋即張涵瑋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返還款項
事件,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
上訴。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7 萬0,778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 萬4,96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鍾宇嫣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