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原 告 陳世賢
訴訟
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游子寬律師
原 告 陳世宗
訴訟代理人 林建平律師
被 告 洗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娟
被 告 陳世貞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 告 陳世和
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
不當得利事件。
原告起訴後經裁定認定占用建物面積為1999.3平方公尺,而裁定
補繳,並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24,067元,
惟查
本件經測量後占有
建物面積應為2256.24 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
2,621,8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037元,原告僅繳納
新台幣24,067元,尚欠新臺幣2,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3 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