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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64號 上 訴 人 飛宏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兼法定代理 陳世和 人 被上訴人  陳世賢 即 原 告       樓之2       陳世宗 當事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164號遷讓返還建物及償還不當得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3,134,46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129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