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1196號
原 告 劉瑞三
訴訟
代理人 游雅鈴
律師
被 告 洪大成
被 告 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昱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
複 代理人 李秉哲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3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洪大成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73,549元,及自民國109
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洪大成負擔55/100,原告負擔45/100。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洪大成如以373,549元為
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洪大成於98年10月1日與原告簽訂土地
租賃契約書(
下稱
系爭租約),承租原告所有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並由被告洪大成於
系爭土地上興建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
○○○○○○○○○○○號之地上建物(下合稱系爭建物,分稱
系爭1、1-1、3、5、7號建物),系爭建物稅籍登記為被
告佳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佳宏公司),約定租
賃期限自98年10月1日起至107年9月30日,租賃到期後系
爭建物歸原告所有。
嗣後於107年9月30日租期屆滿時,被
告洪大成竟拒絕遷出系爭建物,並返還系爭土地,經原告
對被告洪大成提出
遷讓房屋訴訟,經本院107年度重訴字
第718號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事件(下稱系爭遷
讓房屋事件)於108年11月21日判決原告勝訴,於109年2
月6日確定在案,原告業於109年3月間辦理系爭建物之房
屋稅籍變更。
(二)
詎料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於108年11月7日雇工毀損系爭
3、5號建物,包括打除破壞水泥地面、拆除破壞鐵捲門、
破壞廁所內之馬桶、燈具、龍頭、吊架、電線、電線開關
、污排水管、化糞池等至不
堪使用,並將廢棄物棄置於破
壞現場,原告雇工修復總計花費614,284元(詳細項目及
金額如附表一、二、三所示),
爰依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85條、第216條規定請求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負
連帶賠償責任。
(三)系爭土地為特定農業區,僅能做農業使用,系爭建物因違
反農業發展條例等規定,致原告遭臺中市政府處以罰鍰6
萬元,因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
期間地上物若發生
任何糾紛及罰鍰由乙方負責,興甲方無關。」,
上開罰鍰
本應由被告洪大成代為繳納,經原告屢次催促,被告洪大
成均未置理,原告已自行繳納,從而原告依系爭租約第15
條約定、民法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洪大成給付6
萬元。
(四)請求法院判決:⑴被告洪大成、佳宏公司應
連帶給付原告
614,284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告洪大成應給付原告6萬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原告於系爭遷讓房屋事件中依系爭租約請求遷讓系爭建物
及返還土地,依系爭租約僅約定地上物歸屬原告,就地面
層之水泥鋪面
非屬地上物,被告自有
回復原狀之義務,被
告將水泥鋪面打除,自
難謂有何
侵權行為或
不完全給付之
情事。
(二)鐵捲門為一獨立動產,雖裝載於系爭建物,但非屬系爭建
物之一部分;依系爭租約約定契約終止後,系爭建物歸屬
原告所有,
惟此僅為原告請求交付之依據,
尚非原告自契
約終止時即取得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原告係於108
年12月1日始接管系爭建物,被告於原告接管之前將鐵捲
門拆移,自難謂有何侵權行為或不完全給付之情事。
(三)就原告提出之附表一、二、三修復費用部分,被告爭執附
表一編號1、3,因被告當初興建系爭建物時並無鋪設點焊
網及施作粉光,該等費用顯非必要,應予剔除;又被告並
無破壞廁所內之馬桶、燈具、龍頭、吊架、電線、電線開
關、污排水管、化糞池等,原告就此部分應負
舉證責任;
又附表一編號9至12部分及附表二編號3、4、5部分等費用
,與原告主張之原因事實無關,原告就此部分應負舉證責
任。
(四)系爭建物係被告於98年間興建,
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告之
最低使用年限計算折舊,修復項目中關於鐵捲門、給水設
備、電力設備等之最低使用年限為10年,該等設備均已逾
最低使用年限,
難認本件原告主張之損害存在。
(五)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期間,地上物若發生任何糾
紛及罰款由乙方負責與甲方無關。」,依契約文義可知,
租賃期間因為地上物的糾紛或罰款由被告洪大成負擔;但
是本件原告主張的罰款係因為系爭土地的違規使用,此違
規使用之事實,係原告同意被告於系爭土地上興建系爭建
物,並非地上物本身導致的罰款,因此該罰款由原告負擔
係屬當然之理,原告主張應由被告洪大成負擔,自無理由
。
(六)請求法院判決: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
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就系爭建物於系爭租約屆期時類推
適用
所有權之保護
:
(1)按未辦理建物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以前,房屋所有權屬於出
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與起造人及納稅人名義誰屬
無涉(
最高法院85年度
台上字第247號判決意旨
參照)。次按
不
動產物權,依
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
經登記,不生效力。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
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8、759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讓與,因不能移轉登記而不能
為不動產所有權之讓與,受讓人與讓與人間如無相反之約
定,應認為讓與人已將該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之「事實上
處分權」讓與受讓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
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之所有權人應
為出資興建之原始建築人。
經查,系爭建物係被告洪大成
出資興建
一節,為
兩造所不爭執,被告洪大成既為原始出
資興建之人,則為系爭建物之所有權人,並不因稅籍登記
於被告佳宏公司名下,而使被告佳宏公司取得所有權或事
實上處分權。
(2)依據系爭租約第13條約定:「租賃到期地上物所有權歸甲
方(即原告)」(見本院卷第32頁),被告洪大成與原告
間就系爭建物所成立之讓與契約,應於租賃期間屆至即10
7年9月30日就發生讓與的效力,雖然之後被告洪大成與原
告就移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進行訴訟(即本院107年
度重訴字第718號移轉事實上處分權及遷讓房屋事件),
系爭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之移轉係屬物權行為,系爭建物
的
債權行為於107年9月30日發生讓與效力時,因事實上處
分權人得就該物為使用、處分、收益,與所有權之權能無
異,故對事實上處分權之保護,應等同於不動產所有權之
保護,因此,民法第767條有關所有權保護之規定,本於
同一之利益狀態、價值衡量,於事實上處分權之情形,應
可
類推適用之,原告即應受到視同系爭建物所有權人之保
護,不待移轉登記而生移轉所有權之效力。
(二)原告受讓系爭建物應包括土地上定著物:
(1)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
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解釋契約,
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
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
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
號判例、86年度台上字第837號判決
要旨參照)。經查,
依據系爭租約第13條約定被告洪大成讓與之標的為「地上
物」,依此文義應係指被告洪大成出資興建之不動產,而
不包括任何動產設備無疑。
(2)按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非
主物之成分,常助
主物之效用,而同屬於一人者,為
從物。動產因附合而為
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民法第66條第1項、第68條第1項、第811條固分別定有明
文。而動產與他人之不動產相結合,須已成為不動產之重
要成分,即非經毀損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分離,且以
非暫時性為必要,始可因附合而由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
所有權。(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526號判決要旨參照
)。動產附合於不動產,而歸不動產所有人取得動產所有
權者,須以動產因附合而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為要件。
所謂成為不動產之重要成分,係指此種結合就社會機能、
社會經濟觀點判斷,是否具有密不可分之整體關係,具有
固定性、繼續性,而未成為另一獨立之定著物而言。(最
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625號判決要旨參照)。
(3)由卷附系爭3、5號建物遭破壞前照片觀之(見本院卷第
141至143頁),系爭3、5號建物為鋼骨結構、鐵皮屋頂、
鐵皮牆面,並有鐵捲門為出入口,應視為附著於土地上,
不得與土地分離之不動產一部分;又地面上鋪設之水泥結
構,係與土地黏著無法分離之物,亦為不動產之一部分;
而建物內之馬桶、水箱、洗臉盆等附於建物內以助成建物
效用,並因與建物為固定性、繼續性之結合,且非經毀損
或變更其物之性質不能與之分離,已為該不動產之重要成
分,亦應屬不動產之一部分。
(三)被告洪大成係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之人:
(1)依前所述,被告洪大成係系爭建物之原始起造人,且於系
爭租約到期時應讓與系爭建物予原告,被告洪大成即負有
移轉系爭建物事實上處分權義務之人。經本院傳訊證人劉
秀惠到庭
結證稱:她是原告的女兒,於108年11月7日她在
系爭土地的現場,看到洪大成的弟弟洪大茂請挖土機來破
壞建物的水泥地面,她有叫洪大茂不要破壞,但是洪大茂
堅持要破壞,她當天沒有看到洪大成在現場,只有看到洪
大茂,洪大茂還給她一張名片;她看到的時候是還沒有動
工,但是機台都已經準備好了,她從挖土機開始破壞看到
結束,整個過程2個小時以上,挖土機除了破壞水泥地面
外,還有破壞建物內的廁所等語(見本院卷第163至165頁
),由此可認定洪大成應係授意洪大茂執行毀損系爭3、5
號建物之人。
(2)又按民法第184條
所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固包括侵害
自然人或法人之權利,惟就加害人方面而言,則僅指「自
然人」而言,並不包括法人在內(參見最高法院80年度台
上字第344號判決意旨)。被告佳宏公司係屬法人,並非
自然人,依
前揭說明,自非屬民法第184條所定應負侵權
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加害人。又依前所述,依系爭租約對
原告負有返還系爭3、5號建物之人為被告洪大成,
而非被
告佳宏公司,因此無論依侵權行為或
契約行為,被告佳宏
公司均無賠償責任。
(四)被告洪大成毀損系爭建物應賠償原告若干金額?
(1)就附表一部分:
系爭3、5號建物之水泥地面、廁所遭被告洪大成拆毀,經
原告僱工修復而支出附表一所示之費用,
業據原告提出報
價單為證(見本院卷第69頁),並經證人鄭正昌到庭結證
屬實(見本院卷第165至167頁),被告洪大成無端加以拆
除水泥地面、廁所致不堪使用,就此自須負侵權行為之損
害賠償責任,惟上開修復費用應以原告回復原狀所必需。
經查,依證人鄭正昌證述:「(照片中有看到你鋪設水泥
的時候,有架設鐵網,為何要架設鐵網?)鋪的話是有重
車在承載的時候會比較好,看業主的意思,是原告要求我
鋪的,鋪鐵網的費用是38,504元。」、「(水泥地鋪完的
時候,是否一定需要粉光?)粉光是為了避免車子行走時
揚起塵沙,如果只有單純鋪水泥的話,會有粗糙面,重車
經過的話,會有灰塵跑起來。」等語(見本院卷第166頁
),本院審酌編號1之點焊鋼絲網鋪設38,504元、編號3之
整體粉光24,065元部分,因原告並未舉證被告洪大成興建
之系爭建物亦有施作此工程,無法認定為回復原狀所必需
,應予扣除。另就編號12之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用18,0
00元,依證人鄭正昌證述:「(關於序號12木板拆除工程
及清運費用為何?)本來有兩間廁所,一間是全部打掉,
包含天花板、紅磚牆、馬桶、臉盆都打掉。另外一間磚牆
沒有打掉,天花板有打掉,因為廁所的天花板是木裝潢的
,要將舊的木板拆掉,就是指這個費用。」等語(見本院
卷第167頁),本院審酌編號12之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
用18,000元,無法認定全部為被告洪大成毀損所造成,應
予扣除,其餘原告請求均得准許。因此,就附表一部分原
告所得請求之費用為252,875元(計算式:333,444-38,5
04-24,065-18,000=252,875)。
(2)就附表二部分:
就支出附表二所示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乙詮金屬有限公
司工程請款單、收據證明為證(見本院卷第71、151頁)
惟本院審酌除了編號1之烤漆電動捲門89,000元、編號2之
佑享馬達500kg及遙控器22,000元,本院認定為回復原狀
所必需,其餘部分無法准許。因此,就附表二部分原告所
得請求之費用為111,000元(計算式:89,000+22,000=
111,000)。
(3)就附表三部分:
就支出附表三所示之費用,業據原告提出晟銧水電工程行
請款單為證(見本院卷第77頁),並經證人廖述興到庭結
證屬實(見本院卷第211至213頁)。依證人廖述興之證述
:「(提示本院卷第79頁單據,上面的單據與你有何關係
?)最上面一張是清除地板垃圾的費用,之前辦公室內有
貼塑膠地板,塑膠地板被破壞後的垃圾,是施工前的垃圾
。第二張是抽水肥的費用,因為挖土機把化糞池上面的蓋
子破壞掉,導致水泥都掉到化糞池,為了要把水泥從化糞
池挖出來,故要先抽水肥,才能放新蓋子。第三張是我親
家叫我幫他裝照明用的水銀吊燈的費用,因為天花板很高
,所以要叫吊車。」、「(提示本院卷第77頁水電請款單
,你剛才所說的水銀吊燈的費用是在第幾項?)第7、9、
11、12、18、19、29、37項,包含燈具、吊車及五金。(
第31項挖土機是用在那個部分?)挖土機的部分,因為化
糞池的蓋子已經被打破,化糞池深度很深,所以要先用挖
土機將蓋子的土挖開,再叫抽水肥的來抽。」等語,本院
審酌關於編號第3、4、5、7、9、11、12、18、19、20、
29、37、38項,非屬系爭建物之定著物且非必要的設備,
該部分費用自不能向被告洪大成請求。因此,就附表三部
分原告所得請求之費用為33,305元(計算式:58,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500-6,000-1,000=33,305)。
(4)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
,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
債權人得
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
213條第1、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
應向被害人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法第196條
復定有明文。因此,物之損害賠償責任之所謂回復原狀,
乃指回復損害發生當時之狀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就上開附表二、附表三關於鐵捲門、給水設
備、電力設備等項目,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說明第4項
規定,上開項目已與房屋主體結構附合一體成形,並無單
獨使用價值,其修復之耐用年數應隨主要設備即系爭建物
定之,系爭建物係屬鋼鐵構架,依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
定房屋耐用年數為40年(見本院卷第117頁之行政院主計
處最低使用年限表-房屋建築及設備分類明細表),被告
洪大成於98年10月間興建系爭建物,
迄至108年11月7日毀
損發生日止,已使用10年,尚未逾耐用年限;就附表二、
三核給項目中(除附表三編號30抽水肥1,800元及編號31
挖土機3,500元無折舊問題),應以每年折舊率1.7%核計
,此部分折舊率為1.7%10=17%。所以此部分扣除折舊
前修復費用為139,005元(計算式:111,000+33,305-1,
800-3,500=139,005),扣除折舊後修復費用為115,374
元【計算式:139,005(1-17%)=115,374,元以下四
捨五入】。從而,原告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373,549
元【計算式:(附表一部分252,875元)+(附表二、三
扣除折舊後部分115,374元)+(附表三編號30部分1,800
元)+(附表三編號31部分3,500元)=373,549元】,
核
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依法不合,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五)違反使用系爭土地之罰鍰應由原告負擔:
依據系爭租約第15條約定:「租賃期間,地上物若發生任
何糾紛及罰款由乙方(指被告洪大成)負責與甲方(指原
告)無關。」(見本院卷第32頁),觀看契約文字意義可
知,由被告洪大成負擔之罰鍰應限於「地上物」即系爭建
物的糾紛,惟本件原告主張的罰鍰6萬元,是因為系爭土
地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所受罰,系爭土地違規使用的
事實是原告所明知且允許,因此該罰鍰發生之原因與系爭
租約第15條約定不符,自無法要求被告洪大成依系爭租約
負擔。
(六)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
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
支付命令,或為
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
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
遲
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
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係屬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之債,自屬無確定期限者;則依
上揭法律規定,原告請
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9年4月15日(見本院卷第89
頁送達回證)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當屬有
據。
四、
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侵權行為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洪大成
給付373,549元,及自109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上開範圍之請求,為
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經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
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
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本院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
告聲明願供擔保請求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核其敗訴部分於
法並無不合,爰定相當金額宣告之;原告雖聲明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惟此乃促使本院注意,此部分本院不另為准
駁之
諭知,
附此敘明。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
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
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附表一】
┌──────────────────────────────────┐
│佳群營造有限公司報價單 │
├──┬───────────────┬────┬────┬─────┤
│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
│ 1 │點焊鋼絲網鋪設(4mm,15*15) │481.3㎡ │ 80元│ 38,504元│
├──┼───────────────┼────┼────┼─────┤
│ 2 │3000psi混凝土及澆置(含壓送) │ 66㎡ │ 2,300元│ 151,800元│
├──┼───────────────┼────┼────┼─────┤
│ 3 │整體粉光 │481.3㎡ │ 50元│ 24,065元│
├──┼───────────────┼────┼────┼─────┤
│ 4 │砌1/2B磚(H:250) │ 10.5㎡ │ 950元│ 9,975元│
├──┼───────────────┼────┼────┼─────┤
│ 5 │75*210塑鋼門(包括安裝) │ 1 組 │ 3,500元│ 3,500元│
├──┼───────────────┼────┼────┼─────┤
│ 6 │1:3水泥粉刷(浴廁) │ 21㎡ │ 550元│ 11,500元│
├──┼───────────────┼────┼────┼─────┤
│ 7 │25*25地磚(1間浴廁) │ 1式 │8,000元 │ 8,000元│
├──┼───────────────┼────┼────┼─────┤
│ 8 │廢土清運費(含拖車及鏟土車)(│ 5台 │9,200元 │ 46,000元│
│ │包括小工) │ │ │ │
├──┼───────────────┼────┼────┼─────┤
│ 9 │入口地板切割 │ 11公尺│ 550元│ 6,050元│
├──┼───────────────┼────┼────┼─────┤
│10 │左入口廁所牆壁及地板打除工程 │ 1式│3,500元 │ 3,500元│
├──┼───────────────┼────┼────┼─────┤
│11 │左右入口大門地板切割完打除工程│ 1式│2,500元 │ 2,500元│
├──┼───────────────┼────┼────┼─────┤
│12 │木板拆除工程及清運費用 │ 1式│18,000元│ 18,000元│
├──┼───────────────┼────┼────┼─────┤
│13 │清理後面樹木、木頭、雜草清除及│ 1式│10,000元│ 10,000元│
│ │廢土清運費用(含塑膠地板清理)│ │ │ │
├──┼───────────────┼────┼────┼─────┤
│小計│ │ │ │ 333,4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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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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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銓金屬有限公司工程請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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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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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烤漆電動捲門高480寬457 │ 2樘 │44,500元│ 8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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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佑享馬達500kg及遙控器 │ 2組 │11,000元│ 2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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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後面ST小門 │ 3樘 │ 7,000元│ 2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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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5號工廠前面小門鎖頭更新 │ 1式 │ 500元│ 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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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間隔間牆烤漆清板及C型鋼100型│34.4坪 │ 2,600元│ 89,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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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221,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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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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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銧水電工程行請款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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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產品名稱/規格描述 │數量 │單價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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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馬桶CT1325(3號用) │ 1套 │ 3,500元│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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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臉盆L2150H(附P管1組)(3號用 │ 1套 │ 2,850元│ 2,85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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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化妝鏡M753A(3號用) │ 1組 │ 640元│ 6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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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衛生紙盒(3及5號用) │ 2只 │ 230元│ 4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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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毛巾架附銅套(3號用) │ 1組 │ 265元│ 26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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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精密長栓龍頭(3及5號用) │ 2支 │ 145元│ 2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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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水銀燈具及50W LED燈泡(3及5號 │ 4組 │ 1,600元│ 6,400元│
│ │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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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園蓋板(塑膠)(3及5號用) │ 4個 │ 35元│ 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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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萬向吊架(3及5號用) │ 4組 │ 140元│ 5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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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1.2尺高壓管(5號用) │ 1條 │ 55元│ 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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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3/8”牙條(3及5號用) │ 4支 │ 165元│ 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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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2x2C電纜線(3及5號用) │ 130M │ 35元│ 4,5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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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P15A士林無熔絲開關(3及5號用 │ 4只 │ 220元│ 88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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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臉盆立栓(大)(5號用) │ 1支 │ 350元│ 3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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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臉盆P型管(5號用) │ 1組 │ 185元│ 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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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玻璃平台(5號用) │ 1只 │ 185元│ 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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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馬桶水箱及零件(5號用) │ 1組 │ 1,450元│ 1,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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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2143LED燈具附燈管(3及5號用) │ 2組 │ 380元│ 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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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P20A士林無熔絲開關(3及5號用 │ 2只 │ 220元│ 440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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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IP20A士林無熔絲開關(5號用) │ 3只 │ 120元│ 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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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明BOX(3及5號用) │ 4只 │ 20元│ 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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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插座附接地(3及5號用) │ 2組 │ 75元│ 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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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8x3C電纜線(5號用) │ 2M │ 70元│ 1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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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3/4”E管(3及5號用) │ 15支 │ 55元│ 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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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一切二插開關插座(3及5號用) │ 2組 │ 285元│ 5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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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3號壓條(3及5號用) │ 3支 │ 45元│ 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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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2.0太平洋電線(3及5號用) │ 120M │ 11元│ 1,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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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5號汙水排水管破裂配新管工程( │ 1式 │ 1,200元│ 1,200元│
│ │附圖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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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吊車費用(附收據)(3及5號用)│ 1式 │ 3,500元│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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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抽水肥(附收據)(3號用)(附 │ 1式 │ 1,800元│ 1,800元│
│ │圖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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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挖土機(3及5號用)(附收據) │ 1式 │ 3,500元│ 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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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3號重新打配廁所汙水排水冷水工 │ 1式 │ 5,800元│ 5,800元│
│ │程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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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3號配合挖土機及抽水肥處理化糞 │ 1式 │ 1,800元│ 1,800元│
│ │池工程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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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3及5號配電盤追加無熔絲開關變壓│ 1式 │ 1,500元│ 1,500元│
│ │器及組立工程費用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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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3號衛浴設備安裝及廁所電燈配管 │ 1間 │ 3,000元│ 3,000元│
│ │配線及安裝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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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5號衛浴設備修護水箱,臉盆龍頭 │ 1式 │ 1,600元│ 1,600元│
│ │,排水及電燈配管配線及安裝工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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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水銀燈具及50W LED燈泡配線及安 │ 4組 │ 1,500元│ 6,000元│
│ │裝工程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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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五金另料 │ 1式 │ 1,000元│ 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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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計│ │ │ │ 58,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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