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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人瑋 被 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印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