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45號
上 訴 人 鴻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人瑋
被
上訴人 捷宏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印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12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
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
16上訴
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17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