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
上 訴 人 陳穩源
陳華榮
蔣淑甘
楊秉汯 (即黃秀溱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
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
可證,其等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董庭誌
法 官 吳金玫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