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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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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 聲 請 人 林艾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胡竣凱律師 相 對 人 翔億生技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選任特別代 廖蓓琦 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 院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聲請人聲請為翔億生技有限公司選任 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廖蓓琦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 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為翔億生技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所需費用 ,及特別代理人代為訴訟所需費用,得命聲請人墊付本法關 於法定代理之規定,於法人之代表人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 51條第1 項、第5 項、第5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原告(下稱原告)受廖蓓琦請 求而應允並擔任相對人即被告翔億生技有限公司(下稱被告) 之名義負責人,原告已向廖蓓琦表明請求廖蓓琦辦理負責 人變更登記,廖蓓琦均未配合辦理,原告對被告提起請 求確認股東關係及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並 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282號(下稱本訴)審理中。又原 告及被告公司另一名登記股東林玉梅,均是廖蓓琦找來掛名 之人,林玉梅對本訴事件始末並不瞭解,為使訴訟程序順利 進行,民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選任廖蓓琦為被告 之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查,原告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及臺灣 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1042號偵查卷核閱無訛,原 告主張被告現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可代為訴訟行為,應認有 據。又廖蓓琦亦到庭陳明:本訴事件伊瞭解,伊願擔任被告 之特代理人等語,本院審酌廖蓓琦瞭解本訴事件始末,擔任 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訴,足以維護被告法律上權益,因認選 任廖蓓琦為被告之特別代理人,應屬當,茲選任廖蓓琦就 本訴擔任被告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第5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而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