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昱誼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湯榮清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而該裁定已於109
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
可憑。原告
迄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各1紙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