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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295號 原   告 國喬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昱誼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中部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湯榮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給付承攬報酬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 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581元,而該裁定已於109 年3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未繳 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