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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03號 上 訴 人 歐漾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麥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 2,572,029元(計算式:人民幣551,250元依起訴時匯率折新臺幣 2,372,029元,加新臺幣200,000元,合計新臺幣2,572,029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81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 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