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陳江絨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鴻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8,158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