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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40號 上 訴 人 陳江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元鴻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638,15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8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