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憲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立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芬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
費。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萬9,66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
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
繕本
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