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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4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6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富泉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雄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臺灣新立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芬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2月22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1萬9,667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 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3條 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 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 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