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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兆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鑫行銷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 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壹 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 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 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4,096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 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