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2號
原 告 錦柏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宏青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
律師
複代理人 曾玲玲律師
被 告 張梧桐
訴訟代理人 張和忠
許博堯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胡玉龍
被 告 張博儀
張博勝
張進昇
張茂男
張明章
張俊業
張圳福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鎮律師
黃麟淵律師
被 告 張和定
訴訟代理人 游淑敏
被 告 張威志
張竹盛
范雪玉
張進輝
張德修
張德聲
張聖傑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竹安
被 告 張俊吉
張學禮
李美英
張作賢
張作隆
張作銘
張學琮
唐美珠
上八人
訴訟代理人 張桂真律師
被 告 張和宗
張和本
澄品實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玉玲
受告知訴訟
人 鎰宏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意鈞
不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舒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