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397號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來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主 文
本件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自陳其除為
系爭地下室之
所有權人外,並為同棟建物第11層143室之所有權人,則原告所提出該棟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記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
應有部分比例,是否為地下室及同棟建物第11層143室二建物部分之合計,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
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