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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3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97號
原      告  朗世德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惠君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來福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祐誠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彭冠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自陳其除為系爭地下室之所有權人外,並為同棟建物第11層143室之所有權人,則原告所提出該棟建物坐落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記載原告就該土地所有權之應有部分比例,是否為地下室及同棟建物第11層143室二建物部分之合計,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26日上午9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