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永全食品器具股份有限公司
一、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萊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不服111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一部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經查,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8萬7,500元(就
駁回其餘請求40萬1,630元未提起上訴),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萬2,88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