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賢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興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雄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8 年3 月至同年8 月間受被告委託製 作模具、零件加工,兩造間屬承攬契約,原告已完成工作並 交付模具、模仁及零件與被告,並開立請款單及發票向被告 請款,屢次請款後,被告仍拒不付款,爰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承攬報酬新臺幣55萬8,808 元及遲延利息等語。 三、經查,被告為私法人,被告之主事務所係位於「彰化縣○○ 鎮○○○○路○ 號」,此有民事起訴狀、被告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民事答辯狀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 13頁、第24頁、第77頁),原告復未主張兩造間有何合意管 轄之約定或本件有何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且依卷存資料 亦無足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是本件依原告主張為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