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69號
原 告 鼎鑫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正賢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
被 告 興承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冠雄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主張:其自民國108 年3 月至同年8 月間受被告委託製
作模具、零件加工,
兩造間屬
承攬契約,原告已完成工作並
交付模具、模仁及零件與被告,並開立請款單及發票向被告
請款,屢次請款後,被告仍拒不付款,
爰提起本件訴訟,請
求被告給付承攬
報酬新臺幣55萬8,808 元及
遲延利息等語。
三、
經查,被告為私法人,被告之主事務所係位於「彰化縣○○
鎮○○○○路○ 號」,此有民事
起訴狀、被告之經濟部商工
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民事
答辯狀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
13頁、第24頁、第77頁),原告復未主張兩造間有何
合意管
轄之約定或本件有何
特別審判籍規定之
適用,且依卷存資料
亦無足認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是本件依原告主張為請求給
付承攬報酬事件,自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
由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千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