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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李葒 訴訟代理人 林恆碩律師 被   告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訴訟代理人 周美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 37號清償借款事 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37號原告對周美倩所提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事 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