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39號
原 告 李葒
訴訟
代理人 林恆碩
律師
被 告 寶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恩睿
訴訟代理人 周美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重上字第 37號清償借款事
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37號原告對周美倩所提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民事
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明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