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因返還
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1,4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