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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7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761號 上 訴 人 辛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輝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代福營造有限公司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 1,4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