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
律師
林元浩律師
被 告 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暐
人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5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並
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且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而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