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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27號 原   告 三元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張阿雪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林元浩律師 被   告 盛任科技材料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宜暐 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 日以109 年度補字第95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 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240元,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且該裁定已於109 年4 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頁),而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 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