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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原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信義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被   告 陸浚濠(原名:陸信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巷○○號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