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56號
原 告 原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信義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
律師
被 告 陸浚濠(原名:陸信鍀)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8日所為之判
決,其原本、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
區○○路○○○巷○○號號房屋騰空遷讓返還予原告」記載,應更正
為「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號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予原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