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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19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8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藍美文 被    告 之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錫志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以10 9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