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968號
原 告 億豐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藍美文
被 告 臻之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錫志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
之14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
定
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
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以10
9年度補字第1074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
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4日送達原
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
可憑。然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
可證,則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