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陳禮全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智豪
吳智誠
吳秀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原為被告公司之董事,但已於民國106 年7 月
1 日辭任,
詎料竟遭訴外人吳智豪未經其同意偽造董事願任
同意書,而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登記,
其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對吳智豪提
起偽造文書之告訴,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10
6 年6 月30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節錄本)、臺中市政府106
年7 月21日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董事(
監察
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下稱
系爭同意書)、臺
中地檢署通緝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且經本院將
原告所指遭偽造之系爭同意書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文書
暨指紋
鑑識實驗室以特徵比對法鑑定,確認系爭同意書上之「陳禮
全」簽名與原告提出護照原本、信封原本、機器腳踏車駕駛
執照登記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玉山銀行還款協議書原本
、紀令儀牙醫診所病歷表、門診紀錄表、花旗銀行清償協議
書影本上之「陳禮全」簽名不符,有該實驗室109 年12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402060 號鑑定書
可參(見本院卷第189
至190 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自106 年7
月1 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