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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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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2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陳禮全 被   告 日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智豪       吳智誠       吳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 3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一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 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故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其原為被告公司之董事,但已於民國106 年7 月 1 日辭任,料竟遭訴外人吳智豪未經其同意偽造董事願任 同意書,而向臺中市政府申請原告為被告公司之董事登記, 其已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對吳智豪提 起偽造文書之告訴,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被告公司10 6 年6 月30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節錄本)、臺中市政府106 年7 月21日函、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被告公司董事(監察 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願任同意書(下稱系爭同意書)、臺 中地檢署通緝書為證(見本院卷第15至33頁),且經本院將 原告所指遭偽造之系爭同意書送請法務部調查局文書指紋 鑑識實驗室以特徵比對法鑑定,確認系爭同意書上之「陳禮 全」簽名與原告提出護照原本、信封原本、機器腳踏車駕駛 執照登記書、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玉山銀行還款協議書原本 、紀令儀牙醫診所病歷表、門診紀錄表、花旗銀行清償協議 書影本上之「陳禮全」簽名不符,有該實驗室109 年12月7 日調科貳字第10903402060 號鑑定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89 至190 頁);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為任何具體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足認其主張之 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訴請確認其與被告公司自106 年7 月1 日起之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 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 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