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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0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張啟源 訴訟代理人 陳秉榤律師 被   告 張建富(原名張定國) 被   告 子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原告應即依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函所命 補正事項㈡,提出對於抵押權人張勝爲之告知訴訟狀,交由本院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