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原 告 張啟源
訴訟
代理人 陳秉榤
律師
被 告 張建富(原名張定國)
被 告 子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源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原告應即依民國109年6月23日本院函所命
補正事項㈡,提出對於
抵押權人張勝爲之告知訴訟狀,交由本院
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