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1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鄭朝賓
被 告 寰宇汽車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垂津
被 告 廖銘濱
賴健中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復按
,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
具備之程式。
二、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萬287
6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4萬386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萬3367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
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7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如
數補繳,該項裁定業於109年5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附卷
可參
,其訴訟程式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