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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1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168號 上 訴 人 周方 被 上 訴人 禹生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9月17日 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 臺幣(下同)279萬7634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4萬3080元,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