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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朱記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28,0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