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發電廠
法定
代理人 朱記民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展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328,064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0,6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