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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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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2號 原   告 許哲華 被   告 詹秀玲 訴訟代理人 江秋福 被   告 承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俊乾 被   告 臺灣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碧華 訴訟代理人 王昱笛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6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參、本院之判斷欄中關於「三、..不當得利債權173,76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三、..不當得利 之債權163,766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誤載,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