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3號
原 告 金宥
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美倫
被 告 蔡許海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
以109 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
於109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原告
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
,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