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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253號 原   告 金宥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美倫 被   告 蔡許海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要之程式。再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 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7日 以109 年度補字第1171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 於109 年6 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