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36號
上 訴 人 鑛鼎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育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貴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9年9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
2336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
訴訟標
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82,100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