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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朱曉音 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