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朱曉音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訴訟終
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
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09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
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
裁判,
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
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