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朱曉音
上列
當事人間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
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
裁
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在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