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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349號 原   告 山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惠如 被   告 朱曉音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侵占罪之犯罪嫌疑,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 判,裁定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 年度上易字第897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