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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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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4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 上 訴 人 山哆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佩蓉 被 上訴人 涂善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年度訴字第246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4,420元,依民事訴訟第 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