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
代理人 張益
上列
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
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上訴人聲明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
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