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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0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芝柏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益 上列上訴人對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 理 由 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4 萬6,0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二審裁判費 ,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 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