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534號
原 告 東安生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包振力
訴訟代理人 黃文學
被 告 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謝正杰(原名謝正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
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本件原於民國109
年10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定109 年11月25日
宣判。玆因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台灣欣恆美股份有限公司、謝正杰給
付貨款,
惟原告之
債權利息起算日日期,尚有待釐清補正,
是有
再開辯論予以調查之必要,
爰命於109 年12月23日下午
2 點2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再開言詞辯論。
二、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