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訴字第2548號
上 訴 人 大甲車業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第一審就本訴及
反訴均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而依上訴人之
上訴聲明觀之,係就本訴及反訴併提起上訴,
本件本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61,301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27,784元,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49,306.83元,依反訴起訴日之美金匯率收盤價29.45換算新臺幣,故核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52,0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181元,合計新臺幣50,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反訴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