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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報酬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江鯉谷       賴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亨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