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江鯉谷
賴芬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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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975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