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6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10號 原   告 瀚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易紳(原名廖振洋) 被   告 御匠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曜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交付室內裝修發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 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0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212 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 補正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此項裁定業於109年6月15日送 達原告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