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669號
上 訴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
代理人 巫道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間給付逾期
違約金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萬40
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