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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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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2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0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預付必要費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 上 訴 人 鉅溢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熙傑 送達代收人 林佑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美企業社即李月華間請求返還預付必 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