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
上 訴 人 鉅溢綠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熙傑
送達代收人 林佑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華美企業社即李月華間請求返還預付
必
要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4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272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
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
訴訟標的金額依
上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1,39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
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